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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江绍光与被告四川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绍光,四川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江绍光,男,汉族,居民。被告四川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庆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绍光与被告四川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绍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绍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绍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代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涵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