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0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立银与姜楠、黄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银,姜楠,黄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87-2号申请人:王立银,男,195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姜楠,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黄芳,女,198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王立银因与被申请人姜楠、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号宝马X6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舒城县杭埠镇杭丰路南滨河商住楼内一套住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号宝马X6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