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石建平与陈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平,陈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综合开拓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267号原告石建平,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卿,女,具体出生年月及职业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综合开拓业务部。具体住所地及注册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平与被告陈卿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综合开拓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62元,剩余1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