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县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县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4日由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5)第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越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晚,被告人殷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工资未果后,从家中拿了一把剪刀赶到张某某经营的餐馆内,趁张某某不备,杀了张某某背部一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殷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根据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殷某某供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殷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晚,被告人殷某某因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工资未果后,便从其租住在云志中学旁边的家中拿了一把剪刀赶到张某某经营的餐馆,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用剪刀将张某某背部杀伤后逃离现场。当日,被告人殷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刺伤被害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他人锐器致右肺挫伤并右侧血气胸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其损伤已达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11月9日晚,我在自己经营的餐馆内被殷某某杀伤。2、被告人殷某某供述:2013年2月,我在张某某的餐馆打工20天,张某某一直未给付我工资,经我多次向张某某索要,张某某均拒绝支付。2014年11月9日晚,我再次来到张某某经营的餐馆,要求张给付我工资,双方发生矛盾,并闹到派出所,派出所的民警告诉我说,如果张某某不给付,叫我到法院去起诉。从派出所出来后,我很生气,就回家拿了一把剪刀来到张某某的餐馆,趁张不备杀了张的背部一刀。杀了后我就直接去派出所,将我杀伤张某某的事情告诉公安民警。3、证人宋某证实:2014年11月9日,我在公园附近一野蘑菇餐馆吃饭期间,餐馆的老板娘被一个女用剪刀杀了一刀。4、证人蒋某某证实:我是野蘑菇餐馆的服务员,2014年11月9日晚,餐馆的老板娘被一个女的杀伤。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已扣押了作案凶器剪刀一把。6、被害人张某某住院病历及CT: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第4后肋骨骨折。7、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张某某因他人锐器致右肺挫伤并右侧血气胸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其损伤已达轻伤一级。8、张某某的住院发票及相关收据。9、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殷某某已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并得到张某某的谅解。10、被告人殷某某到案经过说明: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11、户籍证明:被告人殷某某生于1975年10月18日。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殷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殷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光文审 判 员 余佳荣人民陪审员 徐如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