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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玉骞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终字第18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玉骞,瓦房店市阎店乡人民政府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上诉人孙玉骞因退休待遇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玉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孙玉骞于2007年1月就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对审批的退休待遇标准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现孙玉骞向该院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孙玉骞的起诉,不予受理。孙玉骞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主要理由是:瓦房店市人事局应当为我办理“副主任科员”的审批手续,但是一直不作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我去了88次人事局,但是人事局一直渎职不予办理。我请求瓦房店人民法院判令瓦房店人事局批准我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并赔偿损失一案,我在前几年就曾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交过诉状,被告知不予受理,并退回了诉状。请求法院保护人民群众的诉权,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自诉于1997年被评为副主任科员,至其2006年12月退休时未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因此,上诉人于2006年12月退休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其于2015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主张其多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均未予立案,对此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琨审 判 员  王艳波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