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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帆,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永贺,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赵某某与李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和产生矛盾,导致分居生活,赵某某先后两次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某与李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导致分居生活,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又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某某要求赵某某给付经济帮助20万元,数额过高,且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赵某某自愿给付李某某经济帮助款4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准予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李某某经济帮助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100元,合计300元,由赵某某负担。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以赵某某起诉离婚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一审中未出庭,一审法院未就离婚事宜征求其意见,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显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质证意见也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赵某某在接受一审法院询问时,明确表示其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一审中虽未出庭,但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有其本人按指印确认的书面答辩意见。又鉴于赵某某已就与李某某离婚事宜提起过民事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双方此后一直未能和好,故一审法院综合以上事实,认定赵某某与李某某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李某某称赵某某起诉离婚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一审中未出庭,一审法院未就离婚事宜征求其意见,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显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婉璐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