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恢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恢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康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康某某之父康向前代其子交纳执行标的款人民币12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蓝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协议载明第二项关于2015年1月至12份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