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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