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陈某,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本鹤,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清枝,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郑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林仁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