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丽与被执行人张立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张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姜丽,女,1963年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张立刚,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丽与张立刚合同纠纷(2014)浑民二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民二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