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冯湘与王俊忠、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湘,王俊忠,陈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冯湘,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刘店集乡胡庄村。被执行人王俊忠,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王庄乡南老观嘴村***号。被执行人陈玲玲,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郭档口村**号。申请执行人冯湘与被执行人王俊忠、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家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