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莱州市神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向斌、青岛平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神工机械有限公司,李向斌,青岛平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898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神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学峰,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向斌,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姜世俊,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平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兴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志涛,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神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向斌、青岛平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神工机械有限公司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向斌、青岛平运物流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向斌、青岛平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