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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方明华与淮北市双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谷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市双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明华,谷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双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明华。委托代理人:王千秋,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影,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谷峰。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北市双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方明华、原审被告谷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淮北市双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北市双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市双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6元,减半收取为9953元,由淮北市双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苏沁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代理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