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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李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817号原告伍某某,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