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中执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春市太阳雨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市太阳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中执保字第4-1号申请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广峰,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伊春市太阳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桂勇,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申请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行伊春市太阳雨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存于伊春市伊春区核算中心银行账户中的8337425.00元执行款进行保全冻结,并以担保人张守宽在伊春市龙江银行账户中的存款8337425.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张守宽在伊春市龙江银行开设的账户,开户行:龙江银行伊春林都支行,账户金额:8337425.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辛志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峻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