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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赖昌清与福建省南安市辉达鞋业有限公司、中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77号原告赖昌清,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荣辉、苏凯屏,福建天横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辉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剑辉。被告中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晓锋。被告魏剑辉,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晓锋,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淑纯,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晓东,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昌清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辉达鞋业有限公司、中澳(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魏剑辉、魏晓锋、吴淑纯、魏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昌清未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的7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行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杨炳源审判员陈纯金审判员周梅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沈筑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