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6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从他人处以13000元的价格,承揽了为陈某某准备成立的医疗器械经销公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业务,在陈某某不断催促的情况下,董某某通过街道上喷涂的办理假证的电话号码,以1000元的价格,制作了一套的企业名称为哈尔滨恒瑞康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为陈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交给陈某某。经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许可证系伪造的。经侦查,董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陈某某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为名,收取王某某转交的办事费13000元,在陈某某不断催促下,2014年7月董某某花1000元通过做假证的制作了一套企业名称为哈尔滨恒瑞康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为陈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交给陈某某。经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许可证系伪造的。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2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董某某抓获。现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2014年9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来公安机关报案称,由董某某代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销许可证是伪造的。公安机关经上网追逃于2015年4月22日将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家中将其抓获。证据二、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3年10份,她和亲属合伙开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她负责办理公司许可证和工商执照等,她来到办理超市三楼,找开代办公司执照的朋友王某某,王某某又领她找的公司业务员李某某,李某某说办证需二个月,并收她代办费16000元,之后让她回家等。从2013年10月开始一直到2014年7月,她一直在打电话问李某某办证情况。2014年7月李某某告诉她工商执照和税务执照办完了,后李某某交给她的哈尔滨市恒瑞康医疗器械经销许可证和工商、税务执照。2014年8月下旬亲属段安恒拿证到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将许可证扣下,并告知该证是假证,她才知道执照有问题是假的。证据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他是哈尔滨市某某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主管单位的经营代办执照等事务。2013年10月朋友陈某某找他,办理一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执照等做生意,他让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具体和陈某某谈的,并说得需要二个月左右,并收取代办费16000元。因为李某某不认识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人员,他就找朋友董某某联系代办事宜,他将收取的16000元留下3000元,给了董某某13000元,他让李某某和董某某具体联系办执照的事。从2013年10月份开始一直到2014年4月末,董某某将办好的许可证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拿着董某某办理的许可证替陈某某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执照,之后李某某将办好了的许可证和执照交给的陈某某,当时他不知道是假的。2014年8月份,陈某某打电话告诉他说拿许可证和执照去办业务被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扣留,说都是假的,他才知道此事。他找到董某某,董某某说因其办不了,李某某总催其快点办,没办法就造假的执照了。证据四、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她是哈尔滨市某某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法人是王某某跑业务,她挣基本工资每月1250元,办理一个执照给她单独提成20元。给陈某某代办的经营许可证和执照是2013年11月王某某联系的业务,当时是王总和陈某某讲好的代办费16000元,二个月办完,她收完钱后就将钱交给王总了。之后王总给她一个电话让她与其的朋友董某某联系办理,她多次与董某某电话联系询问办理许可证和执照的情况。2014年4月末董某某将办好的证件交给她,2014年7月份陈某某到公司取走了哈尔滨市恒瑞康医疗器械经销许可证和工商、税务执照。2014年8月下旬陈某某的亲属段安恒到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是假的,并通知了他们才知道是假的。王某某找的董某某具体怎么谈的她不知道。她这是第一次找董某某办业务。证据五、扣押物品清单:扣押陈某某所用的伪造的“哈尔滨恒瑞康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证号为141176的正、副本。证据六、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函:经查询该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无“哈尔滨恒瑞康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企业,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系伪造。证据七、营业执照及收据、收条:哈尔滨某某会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收取陈某某16000元代办费及董某某收取13000元代办费的收据,以及陈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收到王某某和董某某返还的代办费16000元的收条。证据八、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信息及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的身源,无前科劣迹。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2日登记上网追逃董某某。证据九、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他和王某某是好朋友,王某某在行政审批中心附近开了一家代办公司。2013年11月王某某找他帮忙办理一个医疗器械许可证,王某某说其收了代办费16000元,自己留下3000元,给他13000元办理陈某某负责人的医疗许可证,随后他就来到了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管理局在的接待办证中心,工作人员说需要门市房照、仓库房照、医师注册证等要求挺多,他就问陈某某能否提供,陈某某说不一定符合,他一看很麻烦,就让王某某先等一等。在这期间他就把13000元用于还债和吃喝花了,后王某某经常给他电话催问办证情况,他因办不下来就联系大街上办假证的,花1000元制作的哈尔滨恒瑞康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证号为黑1411**,企业负责人陈某某。他当时要求是货到付款。2014年5月他将假证交给王某某,当时他和王某某说办这个证很难,这证是真的,是药监局发的许可证,他将证交给王某某后就再没联系。2014年9月王某某给他打电话知道是假证了,他也承认了,他说把13000元退给王某某,王某某说可以,他以为没事儿。在2015年4月的一天派出所来他家看户口给他打电话让他回家,他回到家就被抓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其购买的假经营许可证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董某某购买假的国家机关证件(经营许可证)是骗钱的手段,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考虑被告人董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莉荣人民陪审员 郝雪明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