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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与冉某某、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冉某某,彭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463号原告周某甲,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乙,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好欣,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冉某某,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女,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与被告冉某某、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撤回对被告冉某某、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负担。审判员  付德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