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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知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华与杭州图盾门业有限公司、海宁图盾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杭州图盾门业有限公司,海宁图盾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71号原告:吴华。委托代理人:洪志文、欧发达。被告:杭州图盾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委托代理人:韩凯。被告:海宁图盾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委托代理人:韩凯。委托代理人:谢柠波。原告吴华因与被告杭州图盾门业有限公司、海宁图盾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人民陪审员  胡铭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