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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雨与太湖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太湖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04号原告:王雨,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钱春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峰,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湖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戴正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舟,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诉被告太湖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雨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王雨负担。审判员  叶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