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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连娟与大连华隆泽川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连娟。上诉人徐连娟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立起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大连华隆泽川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要求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回迁协议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对徐连娟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晓梅审判员  周伯吉代理审理员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