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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杨某甲,女,生于1960年2月6��,汉族,农民住陕县。被告杨某乙,男,生于1958年4月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曹存厚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