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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福建、宋继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福建,宋继芬,腾永芝,宋文胜,周其波,宋厚平,韩云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8号。法定代表人:卢均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善文,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兵文,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宋福建。被告:宋继芬。被告:腾永芝。被告:宋文胜。被告:周其波。被告:宋厚平。被告:韩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福建、宋继芬、腾永芝、宋文胜、周其波、宋厚平、韩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