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明顺与于占奎、于亚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明顺,于占奎,于亚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申明顺,女,朝鲜族,现住汪清县。被告于占奎,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于占红,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于亚峰,男,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明顺与被告于占奎、于亚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明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明顺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相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