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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雪婷与郑幼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雪婷,郑幼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57号申请执行人杨雪婷。被执行人郑幼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雪婷与被执行人郑幼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8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郑幼青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雪婷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7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57号申请执行人杨雪婷,女,1955年3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堰头14幢106室。被执行人郑幼青,女,1947年11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孔墅村七组23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雪婷与被执行人郑幼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8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郑幼青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雪婷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7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薛天祥代理审判员朱奭慈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邹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