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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章海平与张爱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海平,张爱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588��原告:章海平。委托代理人:钟杰,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海平诉被告张爱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海平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班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沂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