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章海平与张爱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海平,张爱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588��原告:章海平。委托代理人:钟杰,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海平诉被告张爱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海平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班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沂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