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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崇英与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英,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12-1号原告李崇英,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胡海云,银川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启霞,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霞,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崇英与被告宁夏国际饭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