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杰诉与王建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张杰,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建,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荣玉,女,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同上。被告长春龙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春郊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万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王建、荣玉、长春龙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各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