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朱庆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朱庆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负责人李品深,行长。被告朱庆余,居民。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6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被告朱庆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庆余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庆余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