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叙皖与武汉龙安浩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叙皖,武汉龙安浩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19号原告:张叙皖。被告:武汉龙安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法定代表人:李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叙皖诉被告武汉龙安浩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叙皖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叙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633.5元,由原告张叙皖负担。审 判 长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