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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汉族,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平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