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广林与褚小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林,褚小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张广林,男,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褚小辉,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林诉被告褚小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广林负担。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赫华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