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催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泰兴市天诚电器有限公司、何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兴市天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20号申请人泰兴市天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杨园一区15号楼6-8号。法定代表人何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春红。申请人泰兴市天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8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3月22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4842890,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泰兴市昌锦畜禽养殖中心,收款人为泰兴市顺盛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兴市天诚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泰兴市天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龚 悦审判员 杨建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