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小山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文盲,无业。2013年1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因涉嫌盗窃经金溪县人民检���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1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刘某伙同“告发子”(身份未查明)携带蛇皮袋、钢筋钳、手电筒驾驶两轮男式摩托车窜至金溪县黄通乡,将摩托车停放在黄通乡加油站后,两人步行到黄通乡汽车站旁的华盛(土匪)饭店外。两人用钢筋钳将饭店大门上的U型锁剪开,从正门进入到饭店内,顺手拿了一根木杠撑住饭店后门,将饭店厨房冰箱内的羊肉等食材装进蛇皮袋内���将饭店货柜内的七包各品牌香烟及30元零钱盗走,并将挂在饭店正门对面墙上的一台32英寸海尔牌液晶电视机(型号为LD32U3100)摘下盗走。两人盗得财物后,一起骑摩托车返回鹰潭市。后两人将盗来的食材及液晶电视机卖得赃款800元,予以了平分。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海尔牌液晶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710元。就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吴某、黄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是共同犯罪,具有累犯、坦白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刘某伙同“告发子”(身份未查明)携带蛇皮袋、钢筋钳、手电筒驾驶两轮男式摩托车窜至金溪县黄通乡,将摩托车停放在黄通乡加油站后,两人步行到黄通乡汽车站旁的华盛(土匪)饭店外。两人用钢筋钳将饭店大门上的U型锁剪开,从正门进入到饭店内,顺手拿了一根木杠撑住饭店后门,将饭店厨房冰箱内的羊肉等食材装进蛇皮袋内,将饭店货柜内的七包各品牌香烟及30元零钱盗走,并将挂在饭店正门对面墙上的一台32英寸海尔牌液晶电视机(型号为LD32U3100)摘下盗走。两人盗得财物后,一起骑摩托车返回鹰潭市。后两人将盗来的食材及液晶电视机卖得赃款800元,并平分了赃款。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海尔牌液晶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71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吴某、黄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口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与辨认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收据、法医物证鉴定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3)月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是共同犯罪。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禄山人民陪审员 彭 珊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