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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冷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家住高安市。1999年7月26日因盗窃被宜春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晋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冷某某窜至高安市石脑镇菜田村委会蔡坊村何某飞家中,在二楼盗窃何某飞妻子付某芬现金1135元及其妹妹何某莲金戒指一枚(重量6.65克,价值1569元)。冷某某出门时被付某芬发现,在付某芬的质问下,冷某某分两次从口袋中拿出盗来的现金归还付某芬,后付某芬要扣押冷某某的手机,冷某某遂逃跑,付某芬叫抓小偷,并从家中追赶冷某某,村民罗某安、罗某振等人在村外听付某芬叫声后,在村外稻田将冷某某抓住,因为何某莲认识冷某某,何某莲叫村民放了冷某某,后何某莲在家中发现金戒指被盗,何某莲找到冷某某问金戒指,冷某某不承认偷了金戒指,何某莲打电话到其哥哥何某飞要何某飞带人来逼问,冷某某被迫交出金戒指给何某莲,当天下午何某飞打电话到冷某某讲被盗的有5000多元现金及金银首饰,冷某某讲没有偷这么多,后到高安德亿广场与何某飞对证时被何某飞扭送至城北派出所。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依法判处。以上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付某芬、何某莲陈述、证人何某飞、闻某浅、罗某安、罗某振的证言、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购买金戒指发票、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5]92号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退缴了赃款、赃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冷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