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长君与王子兴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君,王子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张长君,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森,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子兴,男,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君与被告王子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0元,由原告张长君负担127.50元,余款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