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商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国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运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李占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36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国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号。法定代表人:姜丰寿,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负责人:杨威,行长。委托代理人:章评,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兆旭,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马店工业园(纬49路)。法定代表人:李占才,董事长。一审被告:李占才,1975年9月2月生。上诉人国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及一审被告青岛安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李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国运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