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执异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邓平与胡强、杨维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强,杨维,肖兴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璧法执异字第00013号案外人邓平,男,生于1981年8月2日,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胡强,男,生于1981年8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杨维,女,生于1964年12月2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肖兴誓,男,生于1963年7月6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强与被执行人杨维、肖兴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邓平就本院扣划杨维名下银行账户金额提出书面异议。现案外人书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邓平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邓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剑代理审判员 李 沙代理审判员 陆世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紫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