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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齐进侠与金兆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进侠,金兆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15号原告齐进侠,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白涧,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兆胜,男,1964年6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上述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进侠与被告金兆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进侠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进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进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齐进侠负担。审判员  丁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