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彦红与李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红,李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王彦红。被告李长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红诉被告李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红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彦红承担。审 判 长 姜庆余代理审判员 朱恩和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