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久启与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久启,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111-1号申请执行人:孙久启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久启与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久启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久启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久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久启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慧代理审判员 杨 伟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