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谭志锋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15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谭志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倩、李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志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谭志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相关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曾东明代理审判员 陈传岳代理审判员 陈伟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