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王某。被告:肖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