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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天津金耘特殊金属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耘特殊金属有限公司,曲阜市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天津金耘特殊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大街70号。法定代表人陈兴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阜市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工业一路。原告天津金耘特殊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市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耘特殊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