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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001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闫智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伟,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被告王永华,女性,年龄41。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王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