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48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关某某,女,汉族,1958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故意躲避,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岚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孝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