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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48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关某某,女,汉族,1958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故意躲避,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岚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孝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