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红兰与盐城市盐都区鞍湖街道办事处大顾居民委员会、盐城市盐都区鞍湖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红兰,盐城市盐都区鞍湖街道办事处大顾居民委员会,盐城市盐都区鞍湖街道办事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兰。委托代理人顾,居民。委托代理人许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鞍湖街道办事处大顾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在盐城市鞍湖街道大顾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顾仁武,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顾洪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鞍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鞍湖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徐林泉,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万荣富,系盐城市盐都区鞍湖社会管理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徐红兰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鞍湖街道办事处大顾居民委员会、盐城市盐都区鞍湖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红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红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红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依法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徐红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