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雷志贵诉付世超、何建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35-1号申请执行人雷志贵,男,生于1963年10月9日。被执行人付世超,男,生于1986年5月10日。被执行人何建鱼,男,生于197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负责人:程来迪,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蔺保证,任该公司经理。雷志贵诉付世超、何建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履行了全部案件款,付世超共履行了9000.00元,执行了其名下应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481.90元、保全费434.00元、案件款5602.20元及应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90元,剩余案件款44997.80元未履行;何建鱼共履行了3635.10元,执行了其名下应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35.10元、保全费186.00元、案件款2178.90元及应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5.10元,剩余案件款16506.78元未履行。现因需要对被执行人付世超、何建鱼可供执行的财产进一步调查取证,故应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