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垣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胜与被告马景圣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胜,马景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垣民初字第76号原告赵文胜,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委托代理人李圣云,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景圣,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胜诉被告马景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原告赵文胜负担。审 判 长 张宝选审 判 员 聂 峰人民陪审员 车中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