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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垣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胜与被告马景圣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胜,马景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垣民初字第76号原告赵文胜,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委托代理人李圣云,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景圣,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胜诉被告马景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原告赵文胜负担。审 判 长  张宝选审 判 员  聂 峰人民陪审员  车中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