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朱龙兴与张国平、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龙兴,张国平,张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107号原告朱龙兴,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张国平,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江西贵溪人,住贵溪市。被告张露,女,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江西贵溪人,住贵溪市。系张国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龙兴与被告张国平、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龙兴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守桂人民陪审员 黄跃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