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朱龙兴与张国平、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龙兴,张国平,张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107号原告朱龙兴,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张国平,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江西贵溪人,住贵溪市。被告张露,女,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江西贵溪人,住贵溪市。系张国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龙兴与被告张国平、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龙兴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守桂人民陪审员  黄跃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睿 来源:百度“”